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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宁夏司法委托工作人员强化“三个规定”执行力度</p>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司法委托工作人员贯彻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对司法委托工作的监督管理,着力形成公正高效廉洁的对外委托工作机制。

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和鉴定是人民法院廉政风险较高的工作。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宁夏高院结合全区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防止司法委托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干预过问审判执行工作、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规范司法委托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

《实施细则》对司法委托工作人员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即在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或负责司法委托工作的部门任职,从事委托鉴定、检验、审计、评估、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管理人等工作,对中介组织等专业机构开展委托事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的工作人员。

《实施细则》要求,司法委托工作人员不得向本院、下级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请托说情,不得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不得有其他影响办案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实施细则》规定,司法委托工作人员在组织选择鉴定、检验、审计、评估、拍卖、变卖和破产管理等中介组织时,严禁要求、暗示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选择某一中介组织或者更换已选定的符合条件的中介组织,严禁以各种形式接收或转交当事人缴纳的鉴定、评估费用和拍卖保证金,在办理委托事项时,应当在办公、办案场所进行。司法委托工作部门负责人在离职的三年内,司法委托工作人员在离职的两年内,不得在原任职法院辖区内的相关中介组织从事鉴定、检验、审计、评估、拍卖、变卖和破产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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