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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等多部门出台《吉林省物业纠纷调解规定》,进一步规范物业纠纷调解工作。
《规定》共十九条,要求建立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安、司法等部门多方参与的多元化解物业纠纷机制,引导业主、物业服务人等通过调解、和解等非诉方式化解纠纷。同时,要求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纠纷调解工作,并明确当事人在物业纠纷调解活动中享有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等权利,以及如实陈述纠纷事实,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和尊重人民调解员,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等义务。
《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物业纠纷的一般方式,即业主(物业使用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可以邀请单元长、楼栋长、网格长参与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邀请当事人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对欠缴物业费、新旧物业服务人交接等物业纠纷,可由业主委员会先行组织业主或物业服务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和业主进行调解。涉及需要进行第三方评估的,当事人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作为物业纠纷调解的参考依据。物业纠纷涉及多个部门、情况复杂的,应当及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协调解决。
此外,《规定》还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纠纷调解统计分析制度,对物业纠纷调解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和分析研判,适时组织开展物业纠纷预防和风险排查工作。